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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陈宁 记者杨小军报道:万年市民匡女士,3年前购买了一辆小汽车,驾车时汽车发生自燃,两年后,最终在该县市管局、消协的协助下,获赔5.8万元。
2016年5月,匡女士在该县梓埠镇某汽车行,购得一辆上汽大众生产的价款为5.89万元大众POLO汽车。使用1年后,匡女士在驾驶时汽车发生自燃,车子被烧得面目全非。匡女士多次拨打电话向销售公司反映情况,汽车销售总部以匡女士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子的自燃险为由不予赔偿,劝其找保险公司理赔。两年来,匡女士一直向汽车销售公司反映无果。今年3月15日,匡女士遂投诉到该县消费者协会,希望讨个说法。该县消费者协会向匡女士核实情况后,与上汽大众客户中心取得了联系,但事情一直未解决。今年5月25日,该县市管局和消协工作人员带着匡女士前往上海汽车大众公司维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原车子投保了自燃险赔偿匡女士3.8万元(买保险时同时加买了自燃险),按照获赔不能重复受益的原则,不足部分由上汽大众赔偿,共计人民币2万元。